原标题: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根据党中央要求,中央政法委决定,于今年7月至10月,在全国5个市本级及4个县(市)区的政法单位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其中包括徐州市及云龙区。
试点工作把包括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在内的六大顽瘴痼疾作为整治重点,目的是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今日起,本报将对“三个规定”内容进行系列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干预司法行为
《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范围是这样规定的,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那么,有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呢?《规定》提到了4条较为具体的内容: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另外,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也属于此列。
如实记录随案入卷
该《规定》共13条,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很丰富,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司法人员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该怎么做?《规定》给出的答案清晰明了: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法律和组织保护
一些司法人员会担心如果留痕、记录,领导会不会进行报复?《规定》为此明确表示,不要怕,司法人员留痕记录的举动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规定》提出,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如果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