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30日晚,被告小任邀请好友小赵及另外7个小伙子一起在镇上吃饭喝酒。小赵酒后驾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擦碰后当场死亡,且经警方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父母老赵夫妇遂将与儿子一同喝酒的其他8人全部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小任等8名被告没有履行共同饮酒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虽与小赵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按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12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判令8名被告分别补偿原告家人经济损失3000元,合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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