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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中国江苏网4月7日讯     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2月31日修订,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将于2014年5月1日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大力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早在2001年,我市颁布实施了《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重新修订了《条例》。

  健全航行停泊

  和作业有关制度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作了具体的补充。一是明确船舶装载限制条件。二是对船舶追越进行具体规范。三是列举了影响航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四是对船舶停泊作出较为具体的规范。

  具体规范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

  关于水上游览,除了在通航水域外,在云龙湖、大龙湖、潘安湖等封闭水域也相继出现了水上游览活动,为了明确《条例》对封闭性水上游览水域的适应范围,《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此外,《条例》专设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一章,对水上游览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经营人的安全义务、游览船舶和渡船穿越或者横越航道时的避让原则、船员和乘客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加强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该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监管,《条例》在四个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参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禁止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即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二是对过往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海事部门实施实船检查;三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必须在专用码头作业和在专用停泊区停泊,停泊时禁止其他船舶傍靠;四是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违反禁运规定,设定了最为严厉的处罚。

  完善通航安全措施。

  为了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条例》就通航保障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方面,规范了海事机构的职责。规定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另一方面,规范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规定水利部门在调水作业前,应当通报海事机构;船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规定,不得为禁止通航的船舶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船舶提供过闸服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条例》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汛期和枯水期或者对涉嫌肇事逃逸、严重超载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船舶,船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机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为禁止通航的船舶提供过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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