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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新条例: 八类违建一律拆除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提出增加公众参与度,保障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监督。针对一些建设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批而不建、推进缓慢、土地闲置的现象,《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并强化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对于“侵占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等八类情形的违法建设,一律给予拆除的行政处罚。针对铜山区、贾汪区城乡规划管理权,《条例》规定为“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徐州市规划局副局长张可远表示,“新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各个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整个环节当中是相互配合的,具体规定了一些部门能做的事情和不能做的事情。第二个亮点就是把城市和乡村统筹考虑,统筹建设,统筹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个亮点就是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条例责任和处罚,实现了细化。”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张仲兰介绍,城市当中的重要地块也涉及到公众利益,条例突出了对这些地块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根据新条例,对于一些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要地块范围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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