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3日讯 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新出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将于今年5月4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细化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流程
《办法》要求加强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同时,增加了不应该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保证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真实性。
《办法》进一步细化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流程,以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准确性。征地报批前,先由市、县(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核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的人数预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次确定,然后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名单需微调的,经政府确定后送达有关部门。
按照年龄段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社会保障方式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按照年龄段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社会保障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区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报批规费落实的相关凭证。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共同配合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共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报批、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代缴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农工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