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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月1日施行

  原标题:固化有效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再次修改

  回应企业关切,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为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更好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时回应企业等经营主体关切,固化有效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增强改革举措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必要对条例作常态化修改。

  调研中,不少企业提出,希望能够规范行政检查项目和流程,减少重复检查。

  此次修法回应经营主体关切,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一是要求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并指导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避免因过度检查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干扰”。二是对行政检查确需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作出相应工作规范。

  此次修法还深化了包容审慎监管,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并加强对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整改的指导。

  目前,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进入实际测评阶段,该测评中上海权重占55%。

  为推动做好世行评估体系,此次修法对标“便利国际贸易的公共服务质量”指标,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咨询服务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国际经贸规则的政策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服务,并支持行业协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同时,对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和高效数字连接”指标,此次修法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

  为优化完善政务服务,此次修法明确深化“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同时明确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建立涉企兜底服务机制等。

  此次修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比如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明确起草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规定了相关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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