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讯 1月1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未成年人唐某某的监护人发送了盐城市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唐某某父亲深刻反思了监护失职行为,承诺将严格履行监督管教责任,正确教育关爱唐某某。
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经常进出与其年龄、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唐某某父亲作为其监护人疏于管教,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其不良行为,导致唐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唐某某同父异母的弟弟上小学,正是身心发展和价值观养成的关键时期。
“唐某某涉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你作为唐某某父亲,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存在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向你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为帮助唐某某父亲正确履行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职责,促使其依法尽责“带娃”,法院向唐某某父亲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此外,为帮助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唐某某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法院组织唐某某与父亲进行了视频“亲情会”。唐某某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戴永湖说,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意味着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促进”二字,说明立法的重点是促进和帮助父母进行合适的、符合孩子成长规律的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带娃’已然照进现实。”市政协委员、市第一小学副校长祁生洋表示,希望盐城市发出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能够有力警醒未成年人监护人,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守好底线、远离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