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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相关领域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文明程度、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昨天(4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今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共五十三条,设总则、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相比修订前,《条例》主要内容有较大变化和很多创新。

占道经营和摊点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了提升城市活力,更好地留住城市“烟火气”,在省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设置数量合理的餐饮、集市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允许适度店外经营、设置季节性农副产品疏导点等惠民、便民条款,通过管理与服务并重,适度有序放开,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为了保护我市城乡特色建筑容貌、保持城市整洁美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粉刷。此外,还就架空管线、井盖设施、车辆停放、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景观照明等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修与保养、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公共厕所、垃圾处置等作出了规定。根据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新增了禁止“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等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公正文明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处罚对象情况、违法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轻微免罚”“首违可不罚”。

《条例》还对网格化管理、部门联动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规范执法,以及畅通公众参与机制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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