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7月28日讯 家住东台的姜某与妻子王某在自家油菜田里劳动时,被一群蜜蜂蜇伤,姜某被蜇伤后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死者的家人将养蜂人林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东台法院审结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林某夫妇赔偿原告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28万元。
无端遭蜜蜂蜇咬身亡
去年4月15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原告王某和丈夫姜某在自家油菜田挖秧苗,挖了没多久,一大群蜜蜂突然袭来,夫妻俩见来了这么多蜜蜂,就立即扔下手中的工具,拔腿往家跑,这群蜜蜂也跟在他们后面追蜇,致姜某昏倒在地。
王某为救丈夫,从家里拿来牙膏涂在姜某脸上,仍不起作用。情急之下,王某只好去找附近的养蜂人林某,让他过来帮助救治,林某到现场后发现姜某已经不能说话,也没有任何动作,急忙叫救护车,姜某经医院120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就在抢救丈夫的同时,王某也晕倒了,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康复。
家属与养蜂人对簿公堂
公安部门对姜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姜某符合被蜜蜂样物多处刺中后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经公安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林某仅同意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林某夫妇饲养蜜蜂蜇死姜某,造成原告损失70余万元,现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
法庭上,被告林某辩称,养殖蜜蜂不会主动攻击人类,案发时王某和其丈夫姜某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才导致蜜蜂蜇咬事故发生。姜某死亡可能是被其他人饲养蜜蜂或者野蜂蜇咬致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饲养的蜜蜂蜇咬姜某致其死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养蜂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份,两被告林某夫妇带着100多箱蜜蜂从浙江到东台市某村配电所东侧养蜂,在该处搭建了一个临时养蜂棚,养蜂棚距姜某劳动的油菜田约200米,而案发地1500米范围内并没有其他养蜂户。
法院认为,姜某是在自家油菜田劳动时,被一群蜜蜂蜇咬受伤后死亡,林某的养蜂点与姜某的油菜田仅有200米距离,案发地油菜田属于林某饲养蜜蜂的正常活动范围。蜜蜂具有蜇人之本性,林某饲养的蜜蜂飞到原告家油菜田采蜜的概率比其他人饲养的蜜蜂或野蜂飞到案发地油菜田采蜜的概率更大,林某饲养的蜜蜂蜇伤姜某致其发生过敏性死亡具有很大的概然性。被告未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蜇伤姜某的蜜蜂是其他人饲养的蜜蜂以及野蜂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林某所饲养的蜜蜂蜇伤姜某致其死亡的事实成立。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林某饲养蜜蜂蜇伤姜某致其死亡,林某夫妇作为蜜蜂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某夫妇辩称王某和姜某在案发时可能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蜜蜂样物蜇咬事故发生,对此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法院遂作出文首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