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7日讯 原告刘某(男方)与被告林某(女方)于2004年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一男孩,后刘某于今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建湖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判决刘某给予被告林某一定的经济帮助50000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结婚后,林某一直在家带小孩,未上班。2012年1月,原告刘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2年3月原告辞去工作,并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未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刘某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刘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鉴于离婚后,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被告及其小孩一直生活在原告父母的房屋内,且小孩一直是由被告抚养至今,原告几乎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且离婚后被告没有住所。鉴于该情况,考虑到被告林某为家庭付出较多且今后的生活困难,从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法院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