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指示牌背面成了附近商家的广告牌。
盐城新闻网—盐城晚报讯 “交通指示牌的作用是专门为市民出行提供相关指引和警示,可我家附近的一块交通指示牌的背面怎么成了广告牌?”昨天,市民张先生向盐城晚报帮办记者反映,市区北环路新洋港大桥桥北的交通指示牌背面被广告占据,并质疑这样做是否合适。
昨天上午11点左右,盐城晚报帮办记者在市区北环路与盐兴路交界处看到了张先生所说的交通指示牌。它位于新洋港大桥北侧,距离新洋港大桥约30米,指示牌正面是允许掉头的指示标志,背面则是附近商家自己贴上去的广告。
记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指示牌的用途应该是用于指示交通和路况,它的建立和维护是由政府财政拨款,这就决定了交通指示牌应该是一种公共设施,并非某一个人或某一单位的私有资源,就不应该私自对交通指示牌进行商业操作。
记者还在现场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正准备过马路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道路交通指示牌是公共资源,这样用来做广告肯定不妥当。一位附近的居民则认为,“路牌本来是指示道路的,怎么能用来做广告,这种行为该好好治治。”
一名停车等红灯的小轿车驾驶员表示,交通指示牌就应该是干干净净,把广告做在交通指示牌上,会影响驾驶安全。“你想想,指示牌上写有广告,你就想看看到底写了什么内容,这一看不要紧,精力分散了,很容易出事故。”
昨天下午5时许,记者与亭湖区新洋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取得了联系,相关负责人表示,尽快到现场查看,如情况属实,将作处理,给市民营造一个舒心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