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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举报食品问题重大贡献奖励举报人10万

       昨天,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日前,我市出台了《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据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水产品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可举报的内容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还有一些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还有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等。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全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当地食安办、财政部门审批,并经市政府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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