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买的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却不依法承担保修责任。日前,针对京口区改善盘尚海茗苑二期项目的开发商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且未履行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市住建局通过官网向其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据了解,位于宗泽路的尚海茗苑二期项目于2021年7月开始陆续交付。从2023年1月开始,11栋403室、16栋101室、16栋901室和8栋804室4户业主陆续向建设单位反映其商品房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涉及厨房漏水、室内墙面返潮导致涂料起皮脱落、顶层屋面漏水等方面。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就上述问题多次向开发商下发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处理意见书(7份),要求其尽快履行维修责任。虽然开发商也派人对部分投诉的业主上门查看过,但对上述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一直未维修完成,其间,16栋901室业主迫不得已,已自费修复。
2023年8月,市住建局对开发商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后,市住建局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加之开发商不予配合调查,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于2023年11月17日对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约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顶格处罚。
催告书提到,市住建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果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18日在市住建局官网依法进行公示,并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媒体进行公告送达。因中轩置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市住建局遂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要求:开发商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约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在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基础上,加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6万元。(记者 方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