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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防疫秩序“触法”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事万万做不得

  近日,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对破坏防疫秩序的李某、仲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记者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了解到,有多种行为涉嫌干扰防疫触犯法律,包括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散布谣言、违规聚集、不配合疫情检测、故意传播疾病、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等,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关乎所有人的安全、健康和利益,绝大多数群众都能自觉地配合防疫工作,但有个别人目无法纪,破坏防疫秩序。7月18日,李某(女,37岁,现住赣榆区城头镇)从南京乘坐高铁回到赣榆区城头镇家中。7月24日,赣榆区发布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来有南京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的村或社区申报,配合开展防控措施。在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时,李某故意隐瞒在南京江宁禄口街道居住多日的真实行程,且未主动采取隔离措施。

  7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行政拘留。同日,赣榆警方还依法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经查,网民仲某(男,32岁)为博取眼球,通过快手账号发布一条“赣榆城西镇发现新冠病毒”的虚假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仲某处以行政拘留。

  据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介绍,拒不配合落实信息登记申报防疫要求,不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以及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李某、仲某的行为,分别属于这两种情形。

  疫情防控期间,还有多种行为涉嫌干扰防疫,触犯法律: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报告、谎报真实情况,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的;在医院、集中隔离点、疫苗接种点等地不遵守秩序,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殴打、辱骂、恐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麻将馆、棋牌室、KTV、网吧、酒吧、洗浴中心等无视密闭场所暂停营业防疫管理措施要求,继续经营,造成人群聚集,存在疫情交叉感染风险的,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

  此外,还有三种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疫情的假药、劣药的;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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