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荣培 宝明 陶莎
河南省郑州市的方先生在国庆节来连云港旅游时,到连云区一家宾馆入住。方先生穿着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淋浴室洗澡,一不小心打滑摔倒在地,致左脚摔伤。方先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170元。方先生要求宾馆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0元,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接到投诉电话后,连云工商分局相关人士立即邀请连云区法院消费者维权法官一起赶到事发现场,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宾馆辩称,他们已在房间内提供了防滑拖鞋并铺设了防滑垫,不构成违约。方先生摔倒致伤是由于其未能使用防滑拖鞋导致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工商相关人士告诉笔者,方先生支付住宿费入住该宾馆后,双方依法产生了住宿旅客服务合同关系。宾馆应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另外,方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具备防滑安全保护意识,但其穿着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洗澡摔倒,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工商人员和法官经协商后,提出了调解方案,由宾馆一次性赔偿方先生各项损失6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同时,宾馆还主动免去了方先生已经居住的一天住宿费,从而实现了双方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