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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不当胃疼丧命

赵鹏 王绪波

   本来挺常见的胃疼,前往村卫生室就诊,竟然丧了命。直到今日,灌云县居民黄女士也不愿意相信丈夫老王就这样离开了自己和家人。几经周折,黄女士终于为丈夫讨回了公道:因村卫生室使用药品不当,致使患者过敏性死亡,赔偿20余万元。

  去年12月17日,对家住灌云县圩丰镇的黄女士一家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当日8时左右,黄女士的丈夫老王因为胃疼,告诉家人要到村卫生室去看病。没想这一去,竟是永别。老王到村卫生室后,接诊的医生简单地询问了他的病情,就为他静脉注射了治疗胃疼的药品。谁知道,注射不足10分钟时间,老王就开始发生强烈的药物过敏反应,并且很快死亡。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说没就没了,黄女士和家人悲痛万分。在前期使用了各种方法也未能讨个说法的时候,黄女士和家人想到了法律援助,前往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考虑到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典型性,决定予以受理。

  受理该案后,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安排援助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为了找出致老王死亡的直接原因,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去收集村医为老王注射的药品说明书,然而跑遍了市区的各大医院也未能买到该药品,到县里的医院也未能买到。一个星期之后,援助律师终于在市区一个偏僻的小诊所买到了这种药品。

  经过对药品说明书的仔细研究,援助律师发现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对本品过敏者,严重肾功能不全者禁用”,而老王恰恰患有肾功能综合症,近年来多次在市县医院住院治疗。因此,作为所在村村卫生室的医生,对老王的情况应该是知道的。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对老王的死亡原因也出具了鉴定结论: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特征。

  收集齐相关证据后,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村医在明知受害人患有肾病综合症,但仍然给患者注射禁止使用的药品诱发受害人过敏性休克死亡,其医疗过错是明显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镇卫生院作为主管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判决镇卫生院给付黄女士等5名原告赔偿款20余万元。

  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时,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诊断书和药品清单,避免因举证不力导致追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受阻。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赔偿纠纷,或者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前往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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