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侍 敏 通讯员 李海森
新浦市民李女士2008年买的新房,到2010年装修时发现阁楼烟道和下水管道漏水,可开发商维修一次没有修好,今年夏天大暴雨,老地方又漏水,再找开发商来修,对方表示过了5年保修期。
修了一次,新房就过了保修期
李女士称,她于2008年10月在新浦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2010年准备装修时发现阁楼烟道和下水管道存在漏水现象,便向开发商反映,对方以“等下雨天才能看情况维修”一直拖到2011年夏天。
2011年7月正好下了一场暴雨,她赶紧通知开发商,看到漏水现场,对方无话可说。可修好后,暴雨已经不下了,要想检验维修效果,就只有等到再次下暴雨。这一等就是一年,到了2012年夏天,又下了一场暴雨,结果阁楼、卫生间依然漏水,用李女士的话形容,就是“外面大下,里面小下”。于是,她再次将情况向开发商反映,这时对方称,房子已经过了5年保修期。
“从我2008年10月购买计算,到2012年10月也才4年,怎么能说已经过了5年保修期?”李女士很不理解,可开发商表示,房屋保修期是从该住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李女士不服,认为自己的房子一直在维修之中,不存在过期之说,于是投诉到新浦区消协。
消协:没修好,开发商仍应保修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新浦区消协表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如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这里所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还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最终,在新浦区消协的调解下,开发商同意为李女士漏水的房子进行维修。
新房到手,有问题要早发现
记者了解到,因为房子的销售存在一个过程,当购房者拿到新房钥匙时,说不定已经是验收过一两年了,甚至已经过了保修期,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国家还规定了开发商对消费者承诺最低保修期限。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要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要明确保修项目和期限,并且不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般来讲,开发商为了少承担责任,仅会比建筑商承诺给自己的期限稍稍延长一点。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清楚上面所承诺的保修时间和起算时间,尽量在收房时就能发现相关质量问题并尽快让开发商维修。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后,不但要记录具体质量问题,还要记明因为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维修结束,一定要认真验收,如果有可能请专家验收,确保质量过关。涉及结构安全的大问题,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便于日后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