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吉安贤
日前,家住赣榆县的王女士反映,11月13日晚,她和朋友在镇上一家饭店就餐时,点了螃蟹,选蟹时确认价格为35元一只,结账时却变成了45元一只。王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而饭店的相关负责人称王女士一行捞的蟹子就是45元一只。对此,相关部门表示,商家的这种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结账应以消费者看到的价格为准。
消费者 选蟹特意确认过价格
王女士是从事猪饲料销售工作。当晚,她和4位朋友到海头镇上一家饭店聚餐,结账时王女士发现不对劲。“点的是35元一只的蟹子,共5只,而账单上标注的价格是225元。”王女士说,账单上显示螃蟹价格为每只45元。
“点菜时和服务员谈好价格是35元一只,,为什么又成了45元一只?”王女士再次理论时,该店一名负责人解释说,这个标价35元的水箱里有两种螃蟹,半斤以下梭子蟹每只是35元,半斤以上每只是45元。
对此,王女士感到很气愤,水箱上写了35元一只,卖出时怎么变成了45元一只呢?而且她捞蟹时,还特意确认了价格才捞的。
商家 两种蟹在一个水箱中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该饭店一名孙姓女服务员。她解释说,当天晚上王女士等5人到饭店吃饭时,已经接近晚上9点了,此时饭店都要打烊了,螃蟹和其他水产品整体倒在一个水箱里,我们一个水箱中放了两种蟹子,标价不一样,当时没有给王女士解释清楚,绝对没有欺诈消费者。”
记者又问及当时王女士和朋友选蟹时有服务人员在场,为什么没有向顾客解释清楚时,女服务员说,当时饭店很忙,蟹是王女士自己捞的,都拣半斤以上的大蟹子捞,所以收费就高些。
这位服务员还表示,如果王女士对收费有异议,可以和饭店老板商量,退给她50元钱也无所谓。
律师 以看到的价格为准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永信律师事务所的尹律师。他表示,商家的这种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结账应以消费者看到的价格为准。商家标明了一种蟹子的名称和价格,对于其他的蟹子没有标注,即使两者有区别,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无法辨认价格的,消费者只需按照看到的价格支付。对于消费中遇到的陷阱,尹律师建议,消费者保留好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