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瑞 通讯员 仲丛峰)近日,常州两位市民在我市海州一家超市消费后,发现刚买的辣椒酱竟然是过期货,为此两人专门找到辖区工商所讨要说法。
前不久,两位常州市民到我市海州工商局白虎山工商所求助,称就在半小时前,他们在附近一家超市购买了5瓶辣椒酱,出门后发现竟然全都过期了。笔者赶到工商所时,只见超市一名工作人员在确认辣椒酱为超市产品后,竟然拿起这五瓶辣椒酱转身就跑,并当场给予承诺,称可以以一赔十。面对笔者的采访,两位消费者称,自己买到的产品肯定是过期货,对方就算拿走产品也不能抵赖,因为自己手里还有超市购物小票以及结账时拍摄的食品。在他们出示的手机视频上,笔者看到清清楚楚地记录下了所购辣椒酱的生产日期。一位姓姚的消费者告诉笔者,“当时买产品时没太注意生产日期,因为产品保质期是18个月,所以没仔细算,可是出门后又想了一下,这才发现产品已经过期了。”姚先生说,因为自己此前在其他外企超市碰到过类似的遭遇,所以在结账时就多留了个心眼。
随后,两名消费者还向笔者提供了当时的购物小票。票据上显示购买的物品除五瓶辣椒酱外,只有几元钱的东西。难道消费者在购买前就发现产品有问题,所以专门用手机拍摄下来,而且拍摄的主要画面就是辣椒酱的生产日期?面对笔者的疑问,这两名消费者始终说不出买这么多辣椒酱的意图。此外,当笔者询问对方既然已经拍摄了生产日期,担心会出现问题,为什么不仔细算一下,到结账后又前来工商部门讨要说法呢?然而,在随后的采访中,两位消费者便表示不再接受笔者的采访,并一再称自己不是故意购买过期商品专门用于索赔的。
最终在调解过程中,白虎山工商所认可了姚先生提供的证据,并按照以一赔十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事后,有关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消费者是以营利为目的恶性消费,那么就不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所称的消费者,因此主张赔偿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