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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通讯员 魏敏 邵世新)笔者从民政系统了解到,从2012年8月1日起,决定提高赣榆县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去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参照基数,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年15182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年11386元。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他人员护理费发放所需经费仍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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