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张 培
村里出资为村民铺建水泥路,是惠及所有村民的好事。海州开发区某村妇女王琴只因在铺设路面时,觉得自家门前路面比邻家门前的低,就破坏路面阻挠施工,损坏路面价值近万元。近日,海州法院审理此案,王琴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1万元,同时赔偿被破坏路面材料费等各项费用2万元。
8月6日傍晚,王琴下班回家,碰上村里铺设水泥路铺到了自家门前,怎么看怎么觉得邻居家门前的水泥路面比自己家门前的高10厘米,就和工程队理论。工程队告诉她:如果有问题,找村委会反映,他们只是负责施工。双方言语不和,路面高低问题未解决,各自回家吃饭。
晚上8点,工程队接着施工。当时路面正在磨光,等着凝固,王琴就抢了施工队的碘雾灯不让工人施工。邻居家看他们在闹,怕影响了自家门前路面凝固,就用拉板把门前路面磨光,王琴就抢邻居手中的拉板,也不让干,两人滚成一团,王琴弄了一身水泥。
气愤的王琴还从东到西把水泥路踩了一遍,后拿起一把长1米的铁镐,把门前从东到西的83米路面刨了5、6厘米深的小沟。路面凝固受影响,整条道路要重新铺设。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路面价值人民币9961元。最终,王琴赔偿被破坏路面材料费等各项费用2万元。
海州法院审理认为,王琴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依法判决王琴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