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笳 汤茂峰
又到年底,新一轮的购车高峰如约而至。不少心动已久的市民对购车跃跃欲试,草草看过合同就准备拿车。不过,准车主们请小心,这些看似简单的购车合同条款字里行间常常暗藏玄机,稍不留心就可能成为汽车维修或者求偿的“拦路虎”。
18条霸王条款成行业共识
针对合同问题,海州工商分局历经4个月,对所辖范围内44家汽车销售商的格式合同予以备案审查,得出的结果令人震惊:这些合同中有18条条款涉嫌违规,且此类合同普遍存在。
“比如,推卸应承担的汽车质量责任。不少4S店规定‘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买方在规定的索赔期内通知卖方,卖方协助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这一条与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本背道而驰,根据国家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应对其销售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因汽车质量问题消费者索赔的,销售商应先行赔偿。”工作人员表示。
更司空见惯的不平等合同则出在提车上。比如“车到交货地点,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必须在3日内付清全部车款提车,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每天按购车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而当4S店推迟交车时,规定则另当别论:“因厂方不可抗拒因素推迟交车的,供方不承担责任。”
这些所谓的“不可抗力”概念含糊,甚至包括国家政策、天气和船务、报关等。而面对交车违约时,4S店用“不可抗力”搪塞消费者,而不用承担违约风险。“这一不公平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的规定。”工作人员表示。
霸王条款是消费纠纷根源
这些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明明白白地写在合同上,当消费者要求变更时,店商的态度则更为明确:“这是总公司规定,我们无法更改。”
车主程先生正遭受着所谓“总公司规定”的合同欺诈。他所购的车款为某系列的高端配置,包括贷款花费总额达22.8万。当程先生兴奋地开着新车时,一根奇怪的线头让他充满疑虑。“不到一个月,驾驶座附近就露出一根电线线头,不知道是连着哪里的。”程先生说,新车拿到手时,他就发现车子有时会启动不了,专程找到4S店,店中维修人员则非常不以为然。于是,通过多方努力,他找到了4S店代办的购置税单,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车价“16.2万”。
原来,他的“高配置”车,是低端配置的同系列车经过增加外面设施改装而成的。而这辆被改装的车子,究竟是新车还是二手车,还需要进一步检验。
程先生要求退车,店方给出的答复是,根据合同规定,汽车有问题只修不换,而退车更是不可能的事情。最终,程先生在消协的帮助下才退了车。
相比之下,王先生的遭遇更加尴尬。王先生所购的高档跑车除了壳子是原装的,车架、发动机都分别属于不同的低价车款。这款伪劣车想要取证,只能交由4S店转给该车生产厂家进行。“车管所虽然也能进行部分鉴定,但核心配件如发动机是否真的有问题,只能是厂家一家说了算,厂商通过技术壁垒垄断话语权,消费者想要从证据入手太困难了。”
证据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汽车这种特殊产品在合同上的特殊“权利”。“很多人花费20年时间攒一辆车,但这种价值高昂的商品没有三包规定,只能依照厂家跟消费者签订的一纸合同办事。”“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不公平的合同已成为汽车行业纠纷难解决的根源,尤其霸王条款更成为消费者求偿的‘拦路虎’。”海州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如是说。
解决需引入第三方机制
为什么霸王条款能够在汽车行业横行无阻,成为不良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护身符”?业内人士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商与经销商地位的极端不对等。
从事汽车生产经营的商家大多规模大、实力强,拥有属于自己的行业协会,可以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反之,购车的消费者群体虽然庞大,却很分散,相互之间很难形成合力对弈汽车厂商。合同签订的主体地位天壤之别,主导权由厂商把持着,必然存在不公平,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显而易见。
“这时,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第三方介入,是必不可少的。”海州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认为。目前,他们正从合同的拟定入手“第三方”介入到汽车交易中。“就在前两天,我们召开了三方听证会,由政府做仲裁者,由消费者代表和商家代表各自陈述观点并进行举证,最终拟定了一个合同格式的示范文本,并将在辖区内的4S店全面进行推广。”
当然,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海州工商部门正考虑建立一套属于车辆的口碑考评机制。“如同网上购物一般,消费者能够通过好评、差评将购车后的感受、售后情况进行公开,为准车主们购车提供借鉴。这样就能将分散的消费者凝成一股无形的绳子,提升消费者在购车时的主体地位,约束并规范商家的销售行为,真正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此外,业内人士还建议能够对三包规定进行修改,以便从法律层面帮助消费者维权挺直腰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