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明 陶莎
前日上午,在连云港临港产业区打工的赵师傅来到连云区人民法院咨询,该院立案庭的法官热情地接待了他。赵师傅说,自己和24名工友4个月前与一家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加班工资约定为每半年结算一次,即在合同签订之日后的6个月对应日“半年一结”。因上班之后有很多时间需要加班,公司累计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已经不是小数目,而他们也需要这笔钱补贴家用,遂多次要求公司提前支付。但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理由是既然合同已有约定就必须遵照执行,其有权拒绝变更。赵师傅问法官,自己怎样能提前拿到这笔工资?
法官指出,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加班工资,即不能“半年一结”。一方面,加班工资“半年一结”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为按月。也就是说,赵师傅和工友们的加班工资“半年一结”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本当“一月一付”的期限。
另一方面,约定加班工资“半年一结”的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5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加班工资“半年一结”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与他们的合同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拖欠的借口。鉴于《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85条也指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意味着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他们可以通过法院或劳动行政部门责成公司按月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