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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有变化

     (通讯员 谢善琪 黄安存 记者 张芹)  近日,笔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3年1月1日起,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在慢性病定点购药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

  从2013年开始,我市门诊慢性病定点购药医疗机构分类由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为三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在报销比例方面,三级医院保持不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原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同,其他医疗机构与原二级医院相同;门诊慢性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发生变化,即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建国前老工人及70岁以上人员600元。此外,从2013年开始,我市将改变医疗费用较高人员费用结算方式,即对上一年度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含起付线)单病种超过5000元、两种及以上病种超过6500元的人员,当年度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改由个人现金垫付,次年第一季度持原始票据和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据悉,目前市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有25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新浦区人民医院、海州区人民医院、猴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浦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板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东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东方医院(含海港医院)等6家为三级医院;其他14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称为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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