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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勇诉欧宝公司侵权案尘埃落定 被告判赔47.48万

    (记者 贺从验) 近日,著名影星侯勇与浙江嵊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及其连云港代理商钱某的肖像权纠纷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终审判决:欧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5万元;钱某出具书面致歉声明,赔偿损失2万元,欧宝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欧宝公司赔偿侯勇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800元,钱某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侯勇系国家一级演员,影视明星,主演《冲出亚马逊》、《大染坊》等多部优秀影视作品,曾获得华表奖、金鹰奖、飞天奖等奖项,现为南京军区前线话剧团副团长(副师级),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侯勇发现市区某装饰城中有以他肖像照片及伪造签名的户外广告,广告称“欧宝厨房电器、欧森橱柜形象代言人侯勇”,经查是钱某作为欧宝公司的经销商所张贴,钱某还在一面包车上喷绘侯勇的形象和“欧森橱柜、欧宝厨房电器”字样。

  侯勇又在网络上发现欧宝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其他网站上使用其形象,为其公司产品代言,经委托律师调查发现,对方擅自使用其形象已经长达三年,遂一纸诉状将欧宝公司及钱某诉至新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新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欧宝公司、钱某未经侯勇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侯勇肖像,侵犯侯勇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能够确认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欧宝公司、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侯勇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欧宝公司赔偿数额为45万元、钱某赔偿数额为2万元。此外,法院酌定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的开支(包括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420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侯勇表示自愿承担其律师费用,放弃律师费372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欧宝公司、钱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判决除变更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4800元(42000—37200元)外,其余皆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欧宝公司和钱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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