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赵登梅 王义云)近日,新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李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获一审判决,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王某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李某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查查明,2008年7月,王某、李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验资证明文件,虚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骗取上海竞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王某、李某分别持有公司60%、40%的股份。同年9月,二被告人使用同样的手段,骗取工商注册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同年8月,该公司在新浦区成立上海竞浪公司江苏分公司,王某、李某分别任上述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6月底离职)。
此后,二被告人在上海竞浪公司从事网络游戏开发的过程中,以宣传、推广游戏为名,通过江苏分公司成立连云港、淮安分理处及连云、新浦办事处,开展缴纳保障金可代理公司游戏推广的分理业务。并在该业务中设定分理业务保障金(以下简称分理金)的收取标准及分理金本金、红利的返还期限,许以分理业务参加人员(以下简称分理员)缴纳分理金后,可在13个月内获取30%至32%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招聘经纪人并由经纪人向社会公众推广该业务及发展分理员,收取分理金。经纪人根据其级别从其本人及发展的分理员缴纳的分理金中获取6%至12%的提成。
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二被告人以江苏分公司“分理金”名义共向张某等集资参与人784人收取人民币共计2902.7万元,其中,李某任职期间收取人民币1411.9万元。本案至案发时,尚有本金1455.836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验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上海竞浪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并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