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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细数“不常回家看看”四大处罚难点

记 者 徐 芳 通讯员 吴淑珩 钱江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其中明文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条款被媒体简称为“常回家看看”。但很快便有舆论质疑,由于新法的该项条款没有制定实施细则和处罚条款,很有可能沦为一条空规,我市社会各界更梳理出该条款无法落地的几大难点。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11月,市老龄办就当面向全国人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调研组提出了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的建议。

  和新法一样,2011年实施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已经关注譬如年轻人“啃老”,空巢老人缺乏关爱、孤单寂寞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鼓励性的条款,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同样有一个落实难的问题,就是说,这只是一个倡议性的条款,操作性不强,从某种程度上说,它缺乏一个助推的因素,这必然会影响其效果。

  难点一 如何认定其“违法”

  处罚首先要认定某人确实违法,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将“不常回家看看”的人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显然十分牵强欠妥。

  李浩是单位里有名的孝子,他70岁的老母亲远在青岛的弟弟家,由弟弟照顾,他每天都会打电话给母亲,只要有空,他也一定会回去看望母亲,但是由于工作太忙,他回家的机会少之又少。按照新法规定,他显然是属于“不常回家看看”的人,但认识他的人谁也不会说他不孝。

  “不是我们不想,而实在是分身乏术,读了新法,我觉得界定违法这块难度很大,像我这样因为没法经常回家的人,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不然我们太委屈了。”李浩说。

  难点二 老人不愿追儿女责

  不久前,一位老太太来到市老龄办,声称自己的儿子啃老啃得她实在受不了,而且经常不回家,跟儿子大吵一架后,想到政府这里诉诉苦。老龄办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可以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到法院起诉。

  “老太太一听吓坏了,连忙摇头摆手,说自己只是想找个人说说算了,没想过真要告自己的儿子,毕竟是儿子,根本狠不下心来。”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即便法律有规定,也很难实行,老人几乎都跨不过亲情这个槛。”这位工作人员说。

  难点三 具体指标不易量化

  “你很难界定不常回家看看者是有心还是无意,也很难界定多长时间回一次家、打一次电话,才能称得上是经常看望、问候。”

  杨文华是个“80后”的独生子女,目前在徐州做汽车销售,一个人背井离乡在异地打拼事业,真的不容易。她说自己的很多同学都在连云港本地,他们都没办法做到常常回家看父母,何况是她。

  “提出来固然很好,但是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没办法用一个标准衡量,就等于很难操作,这样的人就不能简单套用这个条文,追责就更无从谈起了。”杨文华说。

  难点四 没有配套措施助推

  李浩和杨文华都提到,从目前来看,“常回家看看”的条款还只算是软性倡议,多少显得有些单薄,没有实施细则,没有处罚标准,更没有出台配套措施,也就是说没有提供一些便于人们“常回家看看”的条件,这样就显得力不从心。

  “即便是我们想回去,单位要加班,工作压力大,或放假时间太短,来回跑一趟时间都浪费在路上了,那么选择回家看看的人肯定会权衡。如果从《劳动法》或者是休假规定上给人们空间和时间,我想还是有转圜余地的。”李浩说。

  【延伸阅读】

  我市曾向全国人大递交“保障赡养探亲假”建议

  其实,李浩的想法早已引起业内人士的注意。

  去年,全国人大为征求各地对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意见和建议,派出了调研组,于2012年11月中旬在我市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市老龄办向调研组提出了若干建议,他们认为“常回家看看”这个条款还可以再完善些,并有必要再出台一些配套条款,所以,他们建议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句话后面,加上“用人单位每年应当给在外地工作的子女7天探亲假,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探亲的,按3-5倍基本工资给予补偿”。

  “我们建议把倡议性条款变成有一定操作性的条款,让它在充满人情味的同时,也具备可行性和促进性,这也只是个抛砖引玉的建议,我们希望能找到更多的渠道去推动这一条款的落实。”市老龄办一位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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