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万俊松 通讯员 周宗江)约定的半年租房期限到了,房东去收房,却联系不上原房客。房东发现,租房的人已经换了,原房客还欠下大量的水电费和物管费。无奈之下,房东和现租房人双双报了警。
房子租出后半年没再过问
2012年12月底,武先生将位于市区龙西北路一套42平方米、设备齐全、拎包即住的房子出租给孙先生。租房协议中明确,租期半年,月租金1000元,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该房子不得转租,水电煤气费、物管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为保证房子里设施的完整性,武先生还收取了孙先生2000元租房押金,并约定,退房时,房子里物品完好无损,将全额退还押金。
武先生在一次性收取了孙先生2000元押金及半年房租6000元后,将现金收据、房屋钥匙、水电煤气缴费卡等,一并交给了孙先生,同时还列了一个房屋内物品的清单,双方签字确认。之后,便进行了交接。
随即,孙先生便入住了。武先生也忙着自己的事情,之后便再也没到房子里看看。
收房时发现房客换了人
眼瞅着半年的租期就快到了,前几日,武先生来到房子,准备收房子。可一敲门,开门的竟然是位年轻的女士。
“你怎么住在这里啊?你和孙先生是什么关系?”武先生很是诧异。
“这是我租的孙先生的房子啊?”那位女士说道,并询问武先生与这房子的关系。
谈话中,武先生了解到该名女子姓陈,便对陈女士说,“我是这房子的主人。”
陈女士不相信。她说,她租房子的时候,再三询问这房子是不是孙先生的,孙先生很肯定地告诉她,这是他的房子。陈女士便相信了,并一次性交给孙先生一个季度的房租3000元和押金2000元。
见陈女士不相信,武先生拿出自家的房产证和自己的身份证。见两证上名字一致,陈女士这才知道,她是从孙先生手中转租的,而且孙先生与武先生的租房协议很快就到期了。
原承租人“蒸发”欠下大量费用
见到这种情况,武先生随即按照孙先生以前留下的电话号码拨了过去,打了很多遍也无人接听。又从陈女士处要来另一个号码,结果还是未能接通。
经与小区物业核对,该房子今年上半年的物管费288元尚未缴纳,水电费合计1050元,也未缴纳。同时,武先生在清点房子内物品时也发现,当初签协议时所列的物品清单中,少了一把实木椅子、一个大的写字台和两个圆凳,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
陈女士说,她来到这房子时,就没有见到这几样东西,并拿出她租房时与孙先生所列的物品清单进行核对,确实未见这几样物品。
武先生出于同情考虑,给陈女士一周时间,要么重新找房子,把他的房子还给他;要么签订新的租房协议,重新交钱。
陈女士显然是既不想搬出,也不想重新签协议,再交一次房租,毕竟自己也是受害者。
一周后,武先生再次来收房子,可陈女士既不愿意搬出,也不愿意签新的租房协议,双方都报了警。
警方提示:租房时最好进行备案
警方提示,在进行房屋出租时,要签订租房协议,还要将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详细了解租房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然后连同自己的房屋信息一道,送往公安机关备案,避免租房人利用所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在房租出租后,要不定期到房子里看看,以免发生转租的现象,避免产生租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