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德锐 通讯员 李迎春 王缀成) 已届花甲之龄的汪甲与年过半百的汪乙系亲兄弟,为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两兄弟两年内三度对簿公堂。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就汪乙诉汪甲等返还土地补偿款一案作出判决:汪甲支付汪乙征地补偿款11008元及相应利息。
汪甲和汪乙为亲兄弟,2003年,汪乙将其所有的某块土地与汪甲调换,调换后2.7亩土地中尚有0.7亩土地属于汪乙。2010年,镇政府以53208.12元的征地补偿总价款征用该2.7亩土地。后汪甲全额领取了该笔征地补偿款项,但并未给付汪乙属于其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11年3月,汪乙以汪甲、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征地补偿款17724.6元,后在家中亲人的劝解下,汪甲口头同意给付相应款项,汪乙也主动撤诉。事隔不久,因汪甲反悔,长期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项的汪乙再次起诉汪甲、村委会,经过调解,汪甲再次同意给付补偿款项,汪乙也再次撤诉。然而事后汪甲又一次拒绝返还补偿款,无奈之下,汪乙索性又一次提起诉讼。
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汪甲、汪乙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汪乙确有0.7亩土地与汪甲所有的土地一起被征用,而根据村委会制作的补偿明细及汪甲出具的领款收据,亦能确认汪甲全额领取了该块土地的补偿款项,被告汪甲拒付该款显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据此,灌南县人民法院最终判令汪甲支付汪乙征地补偿款11008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