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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两千元押金变成“培训费”无法退还

王绪波 陈新排 张文洁

  上班之初,老板以培训费的名义收取2000元押金,辞职后却以劳动者违约在先为由不予退还。近日,在新浦一家美容院工作的小王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日前,在新浦通灌路附近一家美容院工作的小王,来到新浦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她于今年年初应聘到这家美容院工作。入职之初,美容院老板让小王交2000元的培训费。入职以后,美容院确实也曾将小王送到外地去学习,学习所需的1000多元费用是由小王自己先垫上的。学习结束后,凭着相应的票据,美容院为小王报销了这笔费用。

  前不久,因为个人原因,小王打算离开工作的美容院。于是,她找到美容院老板,希望结清工资,并退还当初的2000元培训费。这时,美容院老板拿出了当初小王与其签订的一份书面合同,指着合同里的条款告知,当初签协议时说得很清楚,她必须在美容院干满一年。现在,小王工作未满一年就打算离开,违约在先,所以美容院不会退还这笔培训费。

  这下,小王傻了眼。自己当初入职的时候,确实与美容院签订了一份合同,但里面具体的内容,她并未仔细看,而且美容院当时也没将合同交给她。这2000元培训费,美容院到底该不该退给自己?小王向劳动监察人员求助。

  新浦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向员工收取培训费、押金等,若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双方可共同约定服务期。不管后面劳资双方产生了什么分歧,用人单位收培训押金的行为违法在先,应予退还。

  采访中笔者了解到,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也知道不能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但是为了规避相应的经营风险,稳定自己的用工队伍,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变着花样向劳动者收取所谓的“安全保证金”、“业务培训费”等费用,却改变不了其“押金”的实质。

  劳动保障监察人士提醒,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者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合法用工,切莫心存侥幸。而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类似要交押金的情况时,要敢于说“不”,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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