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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诉讼当事人被判拘留

   (记者 李德锐 通讯员 李迎春 王缀成)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排除妨害案件中,发现刘某伪造售房合同、收据及租房合同等重要案件证据,严重妨害诉讼秩序。根据刘某虚假诉讼的情节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灌南县法院对刘某依法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2013年3月,刘某持售房合同、收据及租房合同等材料到灌南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排除妨害。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证据材料均涉及房产证登记权利人朱某,且刘某提供的房产证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此,法官依法传唤朱某出庭,庭审中,朱某对证据材料中原告刘某署名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明确予以否认。经查,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售房合同系朱某与案外人王某为实现高息借贷行为而采取的“以房抵债”障眼法,因朱某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刘某便伪造证据,制造委托王某签订售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假象,以躲避法院对“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行为的审查。

  为维护诉讼秩序,打击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灌南县人民法院依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刘某依法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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