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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大量“注水肉”二男子被法院判刑并被处罚金

   (记者 贺从验 通讯员 王缀成 李义春)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被告人薛某、李某生产“注水肉”案件,二被告人薛某、李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2013年1月5日,薛某在其经营的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内指使李某等人对100余头生猪注水后宰杀。加工成白条肉后连同库存白条肉计15000余千克(货值人民币36万余元)装车欲运至上海时,被灌南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对该批白条肉抽样检测,其中含水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白条肉占60%,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生猪注水屠宰销售,以次充好,虽尚未销售,但货值达人民币21万余元,已超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薛某、李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薛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李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灌南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薛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八万元;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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