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贺从验 通讯员 王缀成)消费者从经销商处购买某品牌太阳能时,经销商搭售一个冒用该品牌的水筒,该水筒损坏后,消费者以某品牌太阳能公司和经销商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损失。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朱某家住农村,在家里建房上梁时,其亲家按照农村风俗在某太阳能品牌经销商陈某处购买一台太阳能送给朱某。为方便蓄水,陈某还低价附带搭售了一个该品牌的水筒。
后来,朱某在使用该太阳能过程中,因太阳能附带的水筒损坏,要求陈某维修时,双方发生纠纷。
经协商未果,朱某遂以该太阳能及水筒系假冒产品为由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支持其要求该太阳能公司及经销商陈某赔偿损失。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朱某使用的太阳能确系某品牌太阳能公司的产品,但经销商低价搭售的水筒却非该品牌公司生产的产品,该水筒价值150元。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并未直接购买涉案太阳能及水筒,但却是商品的直接使用人,可以认定为消费者,因此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纠纷。陈某在出售水筒时,该水筒上有某品牌字样,然而在庭审中该品牌公司称并不生产水筒,陈某也承认该水筒并不是某品牌产品,另外在太阳能的购买发票上并不包含水筒在内,结合以上几点可以认定该水筒并不是某公司生产,陈某在出售水筒时存有欺诈行为,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商品(水筒)进行退款和赔偿损失,朱某要求陈某退还水筒货款、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陈某退还朱某水筒货款150元,并赔偿其损失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