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威 通讯员 朱先明)5个客人来饭店吃海鲜,要了一桌子酒菜,服务员中途外出办事,结果回来一看,这桌客人没付账就走了。老板娘很生气,服务员被迫自己掏钱代客人付了账。这事情就发生在墟沟某海鲜饭店服务员小赵身上。连云区法院法官说,老板娘让服务员掏这个钱,于法无据。
吃完饭菜一抹嘴
5个客人没付账溜了
小赵来自灌云农村,在墟沟某海鲜饭店打工。上个月,她接待了一桌5位客人。这桌客人点了4个冷菜、6个热菜,且都是时令海鲜。菜刚一上桌客人就喝起了酒,你来我往,每个人的酒还真喝得不少。此时,小赵接到一个电话,她就跟老板娘说:“我出去一下,马上就回来。”
没想到,等小赵回来后发现,那桌客人全都走了。一问老板娘,才知道那桌客人并没有结账。一听这话,小赵就懵了,她明白自己碰到了吃白食的客人了。老板娘按菜单一算,饭菜加烟酒,共消费了870元。
老板娘很生气
服务员被迫拿钱付账
老板娘很生气,认为这桌饭菜钱应该由小赵支付。因为小赵是餐厅的服务员,让客人溜走了,她没有尽到责任。小赵则认为,自己出去前已经告知了老板娘,客人跑掉跟老板娘粗心有关。因此,这钱不应该自己付。
后在老板的压力下,小赵代客人付了钱。但对每月仅有1000多元工资的小赵来说,这钱拿得实在窝火。她想不明白,自己错在哪里,应该拿这钱吗?
法官说法
老板娘的做法于法无据
为了弄个明白,昨天早上,小赵来到连云区法院提出法律咨询。法官告诉小赵,首先应该看当初她与饭店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有没有列出遇到吃白食就让服务员担责的条款,有的话,这一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官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为上述原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小赵从工资中拿钱填补损失,即便在劳动合同中有类似规定,也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因此,首先应当看这事儿是否完全属于小赵个人的责任导致的损失。很明显,小赵的遭遇并非如此。因为小赵外出是经老板娘同意的,餐厅内的工作应有老板娘负责。老板娘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