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堃 记者 王瑞) 打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发现计价器上显示5.5元,加上1元的燃油附加费,合计为6.5元,给的哥一张10元钞票,却只找了3元钱。为什么不找零3.5元?的哥的解释是:“你不经常打的吧?出租车就是这样收费的!”并且表示没有零钱找。王小姐来到了赣榆县消费者协会,要为多收的0.5元讨个说法。
无独有偶,赣榆的杨先生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潜规则”,因为工作的性质,杨先生经常需要打出租车。他表示,一般如果超出个0.1~0.2元的,大部分司机就会酌情“减免”,但也有些“愣头青”的哥只要超出一点,就会多收0.5~1元。“一般很少减免,多数都是加钱收取的。”杨先生表示,也就几毛钱的事,当时也会有点不舒服,但看多了也就见怪不怪了。
对此,赣榆县消费者协会支持了王小姐的观点:“不应多收取0.5元钱”。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乘客在坐出租车时,显示行驶了多少的路程,出租车司机就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果不按照计价器显示而擅自“加价收费”,实质上是一种强加收费,损害了乘客的利益。市民如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选择到物价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