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蔡晓雨
10月25日,本报新闻热线版刊发了《婴儿游泳室突然关门 消费者上门讨说法》一文,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报为了维护持有婴儿游泳卡消费者的利益,还多次与海州派出所民警一起帮助调解,但事情的进展并不顺利。
那么,广大消费者手中的婴儿游泳卡余额到底该谁来买单?记者还为此对该事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调查。
院方:
协议已经终止 余额理应对方负责
为了深入调查了解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海州区人民医院)和朱女士之间的矛盾,记者得知双方曾经签订的一份合作合同具体条款,随后,记者辗转找到了这份在2007年年底签订的《关于建立“婴儿游泳室”的合作协议》。在这份合作协议上,很明确地规定了甲方(海州区人民医院)和乙方(朱女士)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开头写明:“为了加强医院及内涵特色,以增加医院新项目和新服务内容,海州区人民医院与朱X共同建立婴儿游泳项目合作……”“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协助乙方与当地卫生、物价、工商、卫生监督等相关部门协调,以利于乙方开展工作。”
在协议第二项第四条中写明:乙方发生纠纷后,甲方负责协调,但产生的补偿金由乙方负责。合同生效日期是2008年元月1日,终止时间为2013年元月1日。
“我们是严格按照协议办事的,今年的元月1日,协议就已经终止,在终止以后的八九月间,我们多次与其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在婴儿游泳室的正门口,多次张贴限期让其搬走的通告,但是,对方一直不予理睬。所以,我们采取措施责令其停止经营。”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樊继胜指着这份合同对记者说。
樊继胜还说,10月29日,他们对此还专门发布了一个声明,就是对朱女士在租期届满后,仍然占用游泳室,他们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记者谈到消费者手中的婴儿游泳卡余额如何妥善处理时,他表示,“如今,双方的协议已经终止。对于持卡消费者卡内的余额,理应由对方负责。”
店主:
应该双方共同承担余额补偿
在调查中,作为海州区“婴儿游泳室”合作方的负责人朱女士来到本报,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朱女士认为,甲方引用的协议条款是不全面的,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上,第一项第三条明文规定,乙方所有收入交甲方管理,甲方根据乙方收支情况,双方于次月结清。朱女士强调,她经营期间售出的婴儿游泳卡都是在协议生效期间,费用也被甲方收走,现在出现问题了,怎么让我乙方单方面负责理赔呢?
“我按照协议缴费,这种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仍然存在,而且,自己今年还投入了一笔装潢费用。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到现在,我和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一直是合作关系。”
“由于双方是合作关系,所以,消费者所持有的婴儿游泳卡里没有用完的余额,也不应该由我自己单独承担,而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朱女士说。
朱女士还表示,无论如何,不能让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目前,根据她的初步统计,大约有400位持卡消费者,卡里的余额累计还有大约3万多元。
派出所:
调解无效 建议分局经侦部门调查处理
据了解,此前,朱女士曾与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协商,想将婴儿游泳室的合同延期到今年年底,在此期间,不再办理新的婴儿游泳卡,并将消费者手中的游泳卡里的余额全部用完,但是,由于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于用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昨天,记者还针对此事再次与一直参与调解的海州公安分局海州派出所胡可显警官取得联系,胡警官告诉记者,为了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保证辖区的和谐稳定,他们也多次在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朱女士之间,做好各方的调解工作。但是,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要扩大经营,上新的医疗项目,准备收回婴儿游泳室房屋作为食堂使用。
“现在,我们每天仍有接到不少持卡消费者向派出所报案,要求退卡或者继续给孩子游泳,在我们派出所民警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消费者可以向海州公安分局的经侦部门反映,由经侦部门民警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