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侍敏 通讯员 邱田
新买的手机第二天就出现质量问题,找到商家要求退换,却被以种种理由推脱。直至一个月后,消费者才得以换新。然而这时,两个月共计56元的月租费已经被扣,这个费用到底由谁“买单”?当然是商家!
不久前,灌云一家通信公司开展优惠活动,消费者张先生便在营业厅办理了购买1800元手机赠送1500元话费的业务。然而手机到手第二天就出现了问题———电话打不出去。随后,经售后服务部检测,证实手机确有性能故障。张先生于是找到商家,要求对方更换一部新手机,可对方表示,手机已经使用,不能退换。
可是国家“三包”政策明确规定,购买7天、15天之内,只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得无条件退换。张先生多次到该营业厅协调退换事宜,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直到1个月后,才得以换回一部新手机。而这时,手机已经被扣除了2个月的月租费56元。
对此,张先生认为,由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根本就没有用这部手机拨打过任何号码,如今却被扣了2个月的月租费,这个钱应该由商家掏腰包。然而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将此事反映到灌云工商局。后经工商部门调解,该营业厅返还张先生2个月月租费共计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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