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威
11月1日,一名男子在墟沟被高空落下的板砖砸中头部不幸身亡。案发后,连云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快速侦破这起高空抛掷砖块致人死亡案件,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丁某。目前,丁某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记者了解到,造成这一场悲剧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丁某“心情烦躁”。
11月1日下午4时许,连云公安分局墟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连云区墟沟街道长宁路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被一块高处掉落的砖头砸中,现场还有一人被砸伤。墟沟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参与救治,并协助120工作人员将受伤男子抬上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当天夜间,伤者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查,死者姓范,现暂住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月1日下午,范某将车停在连云区墟沟街道长宁路路边停车场,后来准备驾车离开时不幸被高空坠落的板砖砸中。
事发后,连云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同时启动命案侦查机制,分局领导带领刑警大队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侦查工作。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锁定丁某有重大嫌疑。11月2日下午,专案组在中山西路某小区居民楼中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获。经初步调查,丁某,男,33岁,灌南县人,在长宁路旁某居民楼做室内装潢,11月1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丁某到楼顶晾晒衣物,因为当时心情十分烦躁,他随手将楼顶的一块砖头扔向了楼下,致使在长宁路路边停车的范某头部被砸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连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记者查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坠物能造成多大伤害
高空坠物究竟会造成多大伤害?根据科学测算,在重力加速度影响下,一个鸡蛋从25楼抛下,可直接致人死亡;从18楼抛下,可致人头骨碎裂。测算数据显示,假设一个1公斤重的花盆从30米高的楼上掉下来,那么这个花盆落地时产生的势能=物体质量×重力加速度×高度,也就是1千克×9.8米/秒×30米=294焦耳。
294焦耳的能量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举个例子来说,这个花盆落地后在泥地上砸出一个5厘米深的坑,那撞击一瞬间的能量除以坑的深度等于产生的力,相当于600公斤物体的重力。理论上,这个重量足以压死任何一个人,当然这和坠物的密度、体积、接触面大小也有一定的关系,不过它的杀伤力的确惊人。
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如何防范意外的发生,才是广大市民最关心的话题。现在很多居民小区都设有类似“预防高空坠物”这样的警示牌,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一些有条件的楼盘,还安装了视频监控,可以及时锁定责任人。但做到这些仍然不够,防范工作还应该做得更细致。比如在一些刮风的天气,小区管理方有责任查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醒业主关窗、避免花盆坠落;其次,对于一些外墙的搁置物和悬挂物,比如空调外机等等,也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高空坠物相关法律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故意从高空扔下砖头,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高空坠物,并不是当事人故意为之。那么,对这样的情况,法律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因高空坠物、抛物造成伤害的群众有了新的维权“利器”。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高空坠物条款”在业界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连坐”其实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连坐”,而只是一种“责任推定”。而且,“连坐”住户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两者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差别。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但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无从谈起;而补偿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给予“救济”,补偿不是建立在过错基础上,不具有惩罚性,也容易为大众所接受。而且,规定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也符合公平原则,日后若是发现具体加害人,给予补偿的住户可以有追偿权。
“如果我真没往楼下扔东西,平时也没有这样的坏习惯,也要受牵连岂不是很冤枉?”很多市民看到这一法条会有这样的疑问。律师说,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因“祸”从天降,无法举证,所以才将举证的责任分配给被告,要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致伤原告或损害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否则被告就要负民事责任,但并非“全楼业主都要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