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万俊松 通讯员 戴 雷
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要欠款时,债务人应及时还款,如果债权人不能当面收款,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收款。可偏偏就有人打起了这收款委托书的主意,持伪造的收款委托书骗走债务人4.8万元。近日,赣榆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案。
因资金周转困难
借了6万元高利贷
时明(化名)在赣榆县城做着一个小买卖,生意一直运作得不错。
几个月前,时明的生意出了点问题,需要近6万元的资金周转。由于向亲朋好友借不到那么多钱,他便想到借高利贷暂时周转一下。
于是,他便向廖斌(化名)借了6万元现金。时明写了一张借条给廖斌,借条上写明了借款的利息和还款的期限。
三人持“委托书”
骗走4.8万元
还款期限将至,时明资金紧张的局面暂时缓解了,有些闲钱可以用来归还廖斌的钱,只等还款期限一到,就先归还一部分。
借款日期到了之后,一位自称是苏伟(化名)的人,手持廖斌出具的“收款委托书”来到时明的家中,称是廖斌委托其来收取欠款的。
时明接过“收款委托书”看了看,上面有廖斌的签名,便按照“收款委托书”上的金额付给了苏伟。苏伟写了一张收条给时明,并将“收款委托书”交给他。后来,又有江华(化名)和祁林(化名)两人,持廖斌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先后来到时明的家中,时明也同样按照上面的金额,支付给了江华和祁林,两人也留下了收条和委托书。
三次共计“还款”4.8万元。
“委托书”系伪造
借款人仍需偿还6万元
眼见还款日期已过数日,时明仍未归还借款,廖斌便向时明催要借款。时明感到很奇怪,明明已经还了4.8万元,怎么还要来催款?因此,他一直拖延着。于是,廖斌诉至法院。
时明称,案外人苏伟、江华和祁林在借款到期后,先后持廖斌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到其家中催要借款,自己共给予三人4.8万元。时明还同时提供了三人写给他的收条和收款委托书作为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大部分借款。
而廖斌却对时明所称的委托他人向时明收款一事不予认可,并当庭书写签名与收款委托书进行了比对。时明经过仔细辨认,也认为收款委托书不是廖斌亲手书写,但其坚持认为,他已将大部分借款交给了苏伟、江华和祁林三人,他只需偿还剩下的1.2万元即可。
赣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时明向廖斌出具的6万元的借条,足以证明其向廖斌借款的事实。虽然时明已对还款4.8万元的事实进行抗辩,但廖斌对委托苏伟等人收款的事实没有认可,且时明经过质证也认可该收款委托书不是廖斌亲笔书写,所以其向苏伟等三人还款的行为对廖斌没有生效,遂判决时明仍需归还廖斌借款6万元。
至于时明已交付给苏伟等三人的4.8万元,时明可以提起诉讼,另案主张。
记者说法
这个教训有点贵
这是一个蹊跷的纠纷。
蹊跷之处在于,这三个骗子既不认识债权人,也不认识债务人,凭几张伪造的收款委托书,就轻易骗走债务人4.8万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规矩。但如果不核实收款对象就将钱随便交给别人,不仅已经支付的钱可能拿不回来,还需要重新还钱给债权人。因此,在还款时,如果不是债权人本人来收钱,还真要多留个心眼。
其实,在见到收款委托书时,打个电话向债权人确认一下真假,不就可以避免这件事情的发生了吗?这个教训有点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