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侍 敏 通讯员 苗松骞
本来是冲着品牌产品而去的专卖店,结果付了定金,货都送上门了才发现,并不是这个品牌的产品。找到商家要求退货,还被拒绝,原因是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品牌就是送货上门的这个牌子。最近,消费者张先生在购买地板时,就遭遇了这样的窝心事。
张先生不久前在海州一家装饰城某品牌地板专卖店看中了一款地板,并预付了500元定金。几天后,商家将地板送货上门,可张先生发现当初自己定的根本就不是这个品牌。于是,他立即打电话给商家质问,对方表示,当初定的就是这个品牌的,而且供货合同中也清楚地标明了。果然,拿出当初签订的供货合同核对后,上面约定的品牌的确是地板外包装的标示的品牌。
“可是你家门头上挂的可不是这个品牌呀?而且在介绍的时候,营业员推荐的也不是这个品牌呀!”张先生说。商家的解释是,该品牌是专卖店代理品牌旗下的另一个品牌,质量也不错。可在张先生打电话到厂家咨询时,得知厂家旗下并没有两个品牌产品,于是他投诉至海州工商部门。
既然是品牌专卖店,为何卖的却不是一个品牌?商家的这种专卖店不专卖的行为,涉嫌欺诈吗?对此,工商部门表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规定专卖店只许卖一个品牌的产品,“专卖”与否是企业行为,取决于代理商与生产商是如何制订协议的。有的约定是独家代理,有的则是约定部分代理,只要专卖店经营方式合理合法,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超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专卖店未必要“专一”。但专卖店如果以专卖为幌子,出售的商品让消费者误当成其他品牌的商品,就属于欺诈行为了,工商部门是要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