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侍敏 通讯员 王娜
春节将至,灌云县的李女士却遇到一件窝心事。两天前,她在当地一家超市买年货时,看到饮料货架前挤满了人,上前一看,原来是商家正在做促销,买一瓶某品牌饮料送一盒薯片,见如此实惠,李女士也顺手买了一瓶。
“当时我还专门看了饮料的生产日期,在保质期内。但是薯片是捆在饮料上的,正好把生产日期盖住了。现在想来肯定是超市明知道过期故意盖住的。”李女士说,回家后心急的孩子立马将过期的薯片全吃掉了,后来还是在收拾盒子的时候,才发现薯片已经过期两天了。虽然孩子目前没有什么症状,但不排除潜在问题,因此她向超市提出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
可超市方拒绝了。他们的理由是,薯片只过期两天,仍可食用,因为厂家一般会将保质期提前几天,况且孩子吃了以后也没出现任何问题 。超市拒绝赔偿最重要的理由是,薯片属于免费赠送,能吃就吃,不能吃就扔,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怒之下,李女士投诉到当地工商部门。
灌云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要求该超市将所有过期食品下架,停止销售,等待下一步处理。对于此次纠纷,考虑到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工商局工作人员分别对双方给予调解。先是和李女士沟通,告诉她过度维权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因为按照相关规定,食品过期赔偿标准是“以一赔十”。随后,又对超市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赠品依然是消费者花钱消费后才得到的,并不是商家无偿赠送的,因为赠品和商品一样享有“三包”,商家更要对赠品的质量负责。
最终,经工商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超市赔偿消费者100元,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