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万俊松 实习生 吕思涵 通讯员 钱兴红 姜晓静
债务人因欠钱不还,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债务人限期偿债。债务人有一辆宝马车可供执行,却谎称车辆丢失,想将这笔债务继续“赖”下去,结果,他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连云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周明(化名)因欠他人90万元的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处周明限期履行这笔债务。可履行期限到期后,周明依然没有履行这笔债务,因此,债权人依法向连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明名下的可执行财产。
连云区法院执行人员依据相关财产线索,查到周明名下有宝马车1辆,价值约30万元。执行人员遂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向周明本人送达了相关查封裁定。
但周明在接到法院执行人员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并不打算用这辆宝马车来偿还其所欠的债务,而是在私底下偷偷将该车辆过户给他人,并向执行人员谎称:“车辆找不到了,丢了,不知道在哪儿,我也没有办法配合你们执行。”
周明的谎言引起了具有多年执行工作经验的法院执行人员的怀疑。执行人员将该案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反映,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以周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并电话传唤周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一看公安机关介入了,周明这下心里怕了,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赖账”行为,其家属也交还了一直“丢了”的宝马车。
连云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明在被执行期间,隐藏、转移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周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明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