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万俊松 通讯员 李迎春 柴敏娟
年过花甲的吴兴(化名)受雇于某种猪公司,工作时不慎跌入未设置防护措施的露天排粪沟并受伤,伤愈后,吴兴多次找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遭到公司拒绝,吴兴于是诉至法院。近日,灌南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雇员受伤害的纠纷案件。
2013年5月,吴兴经人介绍到某种猪公司上班。去年9月的一天,吴兴在打扫仔猪棚内卫生时,在将仔猪棚内的猪赶至肥猪棚过程中,不慎跌入猪棚旁边的露天排粪沟中并受伤。吴兴伤情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花去医疗费29000余元。
住院期间该公司仅支付给吴兴1500元医疗费。出院后,吴兴多次找到该公司交涉赔偿问题。可该公司均以吴兴受伤系自己摔倒造成,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协商无果后,吴兴将雇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跌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31000余元。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吴兴受伤是自己不小心跌伤所致,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兴年满60周岁,与种猪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吴兴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赶猪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排粪沟长期暴露在外,公司未作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种猪公司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因提供劳务时自己受到伤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种猪公司承担吴兴因跌伤造成的各项损失70%的责任即赔偿20237元(不包括已支付的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