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万俊松 通讯员 蔡克香 姜晓静
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可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就一审宣判两起由老乡之间互殴引起的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为争抢一位熟练工人,老乡之间大打出手,结下仇怨,一方指使他人殴打对方,最终双双获刑。
项武与余波均来自黑龙江省某市,先后来到连云港经商。按说是老乡,又是同行,大老远的在连云港认识,也算缘分,可没想到同行竟是冤家。
2013年7月的一天,为争抢一位熟练工人,两人互不相让,以致争吵,甚至还有肢体冲突,当时就被众人劝说拉开。
事后,余波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吃亏了,就萌生了找朋友教训教训项武的想法。三天后的上午8时许,余波打电话给朋友王鹏,告诉其项武在一个货场里面,让其带几个兄弟教训一下项武。
王鹏接到电话后,立马就带上两个小弟赶到货场。由于王鹏并不认识项武,一到货场,他就问谁是项武。项武不知就里,应声之后,王鹏二话不说,抡起钢管就打,劈头盖脸打了一阵后,三人立马驾车离开现场。
挨打的项武回过神来,忍痛跳上自己的车,追赶王鹏等三人,一路紧随追赶至市开发区。巧的是,王鹏等三人的车由于车速过快,突然爆胎了,车头偏转,正好被后面追赶的项武车迎头撞上。
项武停下车,顾不上查看车头是否有损坏,抽出车里的斧头,边拿手机报警,边往王鹏车辆的车门上砍。见此情形,王鹏两人(另一人逃跑)下车,也拿起钢管,与项武互殴。
公安机关接警后,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后余波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法医鉴定,项武头部创口及左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王鹏头面部、颈部多处裂创,左眼眶外侧壁、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评定为轻伤。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鹏、余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项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余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项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