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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操作不慎烧伤顾客 店主被判赔偿近四万元

记 者 万俊松 通讯员 关立新

   顾客在足疗店拔火罐时,因足疗店员工操作不慎,将点燃的酒精洒在顾客身上,造成顾客被烧伤,并构成十级残疾。顾客将足疗店告上法庭,获赔近4万元。近日,东海县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3年9月25日,李某某在东海县某足浴店理疗。该店员工在为李某某拔火罐的过程中,不慎将点燃的酒精洒在李某某身上,致李某某被烧伤,李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李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近13000元。该足疗店系个体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足浴。李某某入院后,足疗店主先行垫付医疗费8000余元。

  后来,李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残疾。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足疗店赔偿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47000余元,扣除已赔偿的8000余元,还应赔偿3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足疗店员工在为原告拔火罐的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原告被酒精烧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足疗店主作为足疗店的经营者和雇主,在其雇员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其侵权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足疗店主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39333.75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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