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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乱真制售“柴油”谋利 法院处以巨额罚金

记 者 万俊松 通讯员 周 颜 钱兴红

  为了达到尽快“致富”的目的,他们将轻蜡油和溶剂油勾兑成“柴油”,并销售给加油站;加油站在明知是不合格柴油的情况下,仍销售给消费者。近日,连云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涉案人员进行判决。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处以五年至十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分别被处以70万元至133万元不等的罚金。  

  以假乱真“生产”“柴油”

  谷明是山东人,在采油厂工作多年,对石油行业比较熟悉。

  但在采油厂工作的过程中,感觉到收入偏低。为了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他将目光瞄准了加油站销售的柴油。

  经和同在一起工作过的张凡联系,他们决定利用其对石油生产的熟悉,将购买的轻蜡油和溶剂油按照一定的比例勾兑成“柴油”,然后联系加油站进行销售。

  经过尝试,他们成功尝到勾兑油的好处后,便联系加油站进行销售。

  加油站一年卖出300吨

  刘成在市区经营一家加油站,因没有相关经营证照,加油站的效益也不怎么好。

  2011年,刘成在没有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分别从胡某(另案处理)、金某处购进柴油1500余吨,后每吨加价50元销售给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达1200余万元。

  后来,经朋友介绍,刘成认识了在采油厂工作过的谷明,两人熟悉后就发现了勾兑柴油这条快速发家致富的“财路”。在一次将轻蜡油和溶剂油勾兑成“柴油”销售后感觉效果不错,刘成就多次从谷明处购买勾兑的“柴油”。

  在短短几个月内,刘成就累计销售勾兑“柴油”30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近250余万元。但在张凡将勾兑的“柴油”正运往刘成处时,被蹲守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开出巨额罚单

  按照相关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成品油应属于限制经营的物品,对于未经行政许可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国家专营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明知是不符合柴油标准的油料仍对外以柴油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被告人谷明和张凡明知刘成所经营的私人加油站销售的是柴油,仍将轻蜡油和溶剂油勾兑、混合后,将不符合柴油标准的该混合油销售给刘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此,连云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谷明和张凡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70万元。

  记者说法:

  柴油不是“财油”

  财富应取之有道

  为了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竟将目标瞄准了柴油,把它当成了“财油”。自以为掌握了勾兑技术,就能以假乱真,以达到致富的目的,殊不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最终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谁都希望自己拥有很多财富,但财富的取得,要靠自己的艰苦努力去赚取,而不是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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