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侍 敏 通讯员 丁丽梅
明明洗浴中心的店堂贴着“浴资加汗蒸25元”的促销海报,可当消费者张女士进去洗澡时发现,汗蒸坏了。洗浴中心仍然让消费者交25元。无奈之下,张女士将此事投诉至海州工商分局。
近日,海州消费者张女士感到颈椎和肩膀酸痛,听说汗蒸能消除疲劳,于是下班后就到小区附近一家洗浴中心,正好该洗浴中心搞活动。只见店堂海报清楚地写着“浴资加汗蒸25元”。两项一共25元,张女士觉得挺划算的,于是便进去洗澡了。
然而她洗到一半的时候,打算去汗蒸室汗蒸一下,却被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汗蒸坏了!让人扫兴,张女士没有多想,洗完澡就出来结账,然而却被告知,收费25元!
浴资加汗蒸一共才25元,现在汗蒸坏了,按理来说应该少收才对呀?
对方表示,“我们的汗蒸是免费的,浴资是25元!”
“哪有这个道理,我还认为汗蒸是25元,浴资是免费的呢!”虽然张女士据理力争,可洗浴中心坚持要收25元,还以“最终解释权在我们”为由,甚至说出“不要洗霸王澡、钱必须得交”之类的话。无奈之下,张女士只有交钱走人再说!
不过,张女士认为,这个冤枉钱不能掏!第二天,她便将此事投诉至海州工商分局。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海州工商分局负责调解此事的执法人员认为,洗浴中心应该将汗蒸坏了的事实及时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有选择洗还是不洗的权利。但商家没有这么做,明显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此同时,洗浴中心提出的“最终解释权在自己”也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洗浴中心的店堂告示就是一个格式条款的合同邀约,消费者走进去洗澡就是接受的邀约邀请,双方就构成了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对汗蒸加浴资25元的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发生不同的歧义,只能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最终,洗浴中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退还张女士25元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