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万俊松 通讯员 薛子裔 井西华
因丈夫患有生理性障碍导致妻子长期不能怀孕,妻子就背着丈夫与其他人生育了一女一男。丈夫得知情况后,起诉至法院,并向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和赔偿金。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1991年,20岁的小伟与18岁的女友小倩同居生下一名女孩。三年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顺利结为夫妻。
后来,因小伟患有生理性障碍,导致妻子小倩长期无法怀孕。2009年,小倩与他人发生关系,生下一名女孩;2010年,又生下一名男孩。
2013年春,已过不惑之年的小伟想将老宅子让给哥哥盖新房,小倩与小伟大吵了一架,两人之间多年的心里苦闷、难言的隐痛似火山爆发。妻子大叫道,“两个小孩不是你的,我要跟你离婚”,并诉至法院。
法院考虑到两人结婚多年,感情较好,并未判决离婚。半年后,妻子小倩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亲子鉴定,并带走两个小孩。
经双方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两个小孩并非小伟的亲生骨肉。憋屈的小伟心里如打破了五味瓶,二十多年的感情走到了尽头,家庭马上要分崩离析了。
小伟提出反诉,要求小倩返还抚养费3万多元,并支付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中,小倩辩称,孩子是她与别人生育的,是因为丈夫存在生理障碍、经夫妻协商后采取的办法,不存在过错。两个孩子由自己一手抚育,不同意返还原告抚养费,也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定小倩支付小伟赔偿金1万元。小倩主张生育前与小伟经过协商,并无证据证明,且小伟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纳。两个孩子与小伟之间不存在血缘亲子关系或拟制的亲子关系,小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伟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小倩应予返还,结合两个孩子的年龄、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返还2.5万元。
于是,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小倩返还小伟抚养费2.5万元,并赔偿小伟1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