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 王绪波
网上购买了两件化妆品,收货后发现封口处缺少了锡纸,担心质量难以保证,想到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7天可以无理由退货,便赶紧联系卖家希望退货,谁知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化妆品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近日,海州区消费者王女士网购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日前,海州区消费者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两件化妆品,货到后她发现瓶盖处少了锡纸封口。化妆品一般封口都是用锡纸密封的,会不会质量有问题?为了安全起见,王女士决定退货。就在她打算通过发货单寻找卖家地址的时候,突然发现上面有一小行“特别说明”:化妆品不享受“无理由退货”。
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明规定,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卖家为何如此规定?为了核实发货单上的内容,王女士立即上网查看,果然看到自己选购的化妆品页面下“退货规则”一栏中明确标明:此类商品属于特殊商品,收货时请仔细验货,非质量问题签收后恕不接受退货。不仅如此,该网页上“退货”一栏也显示为灰色,无法操作。
随后,王女士又专门上网查询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化妆品并不属于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王女士认为,既然化妆品可以享受无理由退货,商家就应当给予退货。况且,自己所购的化妆品也没有拆封,不影响二次销售。于是,王女士给卖家所在网站的客服打去电话,了解到该网站运营商的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便打算将此事反映至当地消费者协会。得知王女士打算投诉,网站立即同意为她办理退货手续。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网上卖家为何敢公然宣称这四类商品之外的其他一些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不是只要事先告知了,这些商品就真的不能无理由退换货?
海州区消协相关负责人认为,商家单方面声明“特殊商品不享受无理由退货权”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合同中明显有失公平,限制另一方权利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力。格式条款不能对抗法律法规,既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那么,商家就不能以单方面的声明剥夺消费者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