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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歌要付钱 版权费之争让多家KTV成被告

记 者 赵芳 实习生 葛芹 通讯员 盛茂 徐萌

  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越来越多,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提到著作权,我们不难想到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一直存在着激烈争论的KTV版权使用费收缴问题。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我市普遍存在侵犯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因版权使用费问题,多家KTV被告上法庭,近几年来,在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KTV著作权侵犯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多,2010年至2014年间,共受理KTV著作权侵犯案达41件。  

  现状:多家KTV屡屡被告侵权

  2010年,著名音乐人王洛宾之子王海以我市6家KTV侵犯著作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

  2012年,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我市13家KTV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提起诉讼。

  2013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以侵害作品复制权为由,将我市新浦区、连云区等12家KTV告上法庭。

  2014年,音集协又以侵害作品复制权为由,将我市10家KTV告上法庭。

  2013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音集协的这一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原告音集协代理方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我市KTV经营商家在其点唱系统中使用的绝大多数音乐作品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向任何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报酬,普遍存在侵犯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原因:版权意识淡薄引发诉讼

  自上个世纪80年代KTV前身卡拉OK流行以来,前20多年,在音像作品使用权方面,国内卡拉OK的经营商只需支付音频费用,几乎从来不需要为伴唱的音像作品“买单”。

  2007年1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台《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同时规定: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KTV版权使用费的初定标准是每个包房每天6元。然而,此《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KTV经营者一直漠视这一法规,仍然“我行我素”唱歌不给钱,吃着“免费的午餐”,并未缴纳任何版权费。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忻越说,纵观这些涉及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相当多的KTV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都知道应该合法使用版权,也知道使用人家的东西要付费,但是因为长期吃免费午餐习惯了,觉得版权使用费比较贵,不愿意支付,一拖再拖。

  在庭审中,有的KTV经营企业也提出了异议:我们使用的音乐有合法来源,且已经支付了相关版权费用,我们是合法使用,故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经了解,KTV涉及侵权的音乐均是点歌系统本身就预装的,他们以为“买了曲库就等于买了歌曲版权”,却不知点歌系统里的每一首歌曲要另外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权费。

  “通过近几年来的这些系列案件,也在警示我们的KTV经营者,买过来的曲库可能也存在侵权,不能以不知道为由而不支付版权费。”忻越说。

  建议:从源头规避侵权行为

  那么,能不能在源头上规避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呢?

  忻越介绍,作为曲目的最初录入方软件制作方,如果能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集协以及歌曲的词曲作者等著作权人多沟通,争取让录入点歌系统的每首歌曲都获得两个协会的授权,在KTV经营者购买点歌系统时,软件制作方可向他们适当收取一定的“许可费”。这样,需要交版权使用费的歌曲曲库便能与两个协会的曲库中的曲目重合,就不会构成侵权了。

  此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集协作为著作权的管理方,应力争将曲库完善,争取获得每一首歌的授权,从而统一收缴版权使用费的渠道。

  “只有KTV经营者、两个协会以及软件制作方,这三方做好协调了,才能从源头上规避类似的侵权行为,在减少双方诉讼成本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的著作权。”忻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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